面对国外软件商施压 国产企业如何维权
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接到国外软件厂商律师函以后只要尽快卸载盗版软件,安装正版软件,就可以避免法律纠纷。
国外软件厂商及其代理公司均是企业,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重要的是作为企业它无权查访另一个企业,因此不必理会他们及其代理商的“高压”。
如果国外的软件公司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次序,企业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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